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甲○○女五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丁俊成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