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六二號
聲請人甲○○即債權人送達代收人 簡文玉 律師相對人乙○○即債務人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日所為之八十六年度全黃字第一七0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八十六年度全黃字第一七0三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假扣押裁定附卷可稽,本院並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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