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綠森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綠森林紙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號八樓法定代理人丁○○住被告己○○原名李
住被告戊○○原名劉
住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綠森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系爭借款期限內,歷次動用借款之借款申請書及轉帳收入與支出傳票。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