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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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22號原告甲○○被告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肆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零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零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