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護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護字第33號抗告人甲○○
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關於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