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35號、第1937號、第1938號、第1939號、第2941號、第2945號、第3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97年8月20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甲○○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被告乙○○則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5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本裁定已於97年8月8日當庭宣示,並自宣示起發生效力,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明鴻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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