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六五號
上訴人軒林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季永欽
送達代收人 黃世芳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之上訴理由。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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