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一六八號
上訴人淞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斌洲 被上訴人台灣加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智章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模具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介源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