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38號原告 黃江澤 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 律師被告 高偉煌 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