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94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杜江貴 代理人 許淑芬 債務人旻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奉仕 債務人張奉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95年度促字第1948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853,165元│94年10月16日│5.945│94年10月16日│├──┼───────┼─────────┼─────────┼────────────┤│002│794,178元│94年10月16日│5.945│9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