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6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建德附表:
┌──────────────────────────────────────────────────┐│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禾祚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090123│50,500元│94年3月15日│AHC0000000│││││行高雄分行││││││├──┼──────┼─────┼──────┼────────┼───────┼──────┼───┤│002│禾祚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000000000│50,800元│94年5月15日│PC0000000│││││行博愛分行││││││├──┼──────┼─────┼──────┼────────┼───────┼──────┼───┤│003│大都會網路科│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249,200元│94年3月20日│358656││││技股份有限公│業銀行高雄│9-1│││││││司│分行││││││├──┼──────┼─────┼──────┼────────┼───────┼──────┼───┤│004│大都會網路科│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27,900元│94年4月30日│358699││││技股份有限公│業銀行高雄│9-1│││││││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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