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執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勞執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執字第2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伍龍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參拾貳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94年11月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不足部分新台幣(下同)137,932元,該筆款項並應於94年11月5日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內,惟相對人並未履行上開協議,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上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94年11月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不足部分137,932元,該筆款項並應於94年11月5日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內,詎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縣政府94年11月3日府勞資字第0940236687號函、勞資爭議現場調查紀錄、94年11月2日勞資爭議第3次調解委員會議記錄等各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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