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1號聲請人戊○○
丁○○丙○○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甲○○
己○○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第四順序繼承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如已死亡並應加註死亡日期。
二、聲請人丙○○、乙○○應補正法定代理人庚○○同意拋棄繼承之書面及印鑑證明,丙○○並應提出其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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