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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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80號、97年度偵字第2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業已於民國98年1月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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