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成┌──────────────────────────────────────────────────────┐│附表:98年度除字第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 張浰銣土地銀行台東分行│97年6月25日│48,850元│AWB0000000│││0││││││││1│││││││├─┼─────────┼─────────┼───────────┼────────┼────────┼──┤│0│ 陳勢通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97年7月15日│29,600元│TA0000000│││0││台東分行││││││2│││││││├─┼─────────┼─────────┼───────────┼────────┼────────┼──┤│0│ 蔡明力 │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97年6月30日│38,000元│YC0000000│││0││行││││││3│││││││├─┼─────────┼─────────┼───────────┼────────┼────────┼──┤│0│蔡明力│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97年7月30日│38,000元│YC0000000│││0││行││││││4│││││││├─┼─────────┼─────────┼───────────┼────────┼────────┼──┤│0│蔡明力│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97年8月30日│38,000元│YC0000000│││0││行││││││5│││││││├─┼─────────┼─────────┼───────────┼────────┼────────┼──┤│0│ 李文源 │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97年10月31日│222,300元│YC0000000│││0││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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