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更二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二字第14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壬○○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金本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