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成┌──────────────────────────────────────────────────────┐│附表:98年度除字第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 林進生花蓮一信台東分社│96年11月25日│141,800元│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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