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小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小字第一三五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原告並請說明汽車買賣合約約定牌照稅應由原告負擔,何以本件仍向被
告請求之理由,及所訴財務罰鍰、罰鍰之具體內容,與原告是否均已代墊各項金額,
其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哲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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