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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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23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子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05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詐欺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侵害法益相同,時間又屬密接,應該評價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於網際網路上詐騙告訴人乙○○之金錢,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非足取,並兼衡被告雖於犯後坦認犯行,然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為賠償
,及被告自陳研究所畢業、離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併兼衡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74,720元,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丙○○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050號
被 告 甲○○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5樓之1(另案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其並無資力,無法購得並交付買家匯款欲購買之餐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透過網際網路發布販賣餐券訊息詐欺乙○○,致乙○○因此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甲○○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內,惟因乙○○遲未收到商品,且甲○○失去連繫,始悉受騙。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附表所示時間,透過網路販售餐券,且收款後未出貨之事實。
2
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訴、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於附表所示時間遭詐欺後匯款之事實。
3
被告兆豐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告訴人遭詐欺匯款至兆豐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察官 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美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及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乙○○
(告訴)
112年8月25日14時許,被告使用臉書暱稱「YunJhen」帳號,刊登販賣「夏慕尼、西堤餐券」訊息,致乙○○陷於錯誤匯款至兆豐帳戶。
112年8月25日14時6分許
1萬2,000元
112年8月26日12時10分許
1萬4,900元
112年9月1日17時12分許
1萬7,820元
112年9月4日19時51分許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