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40號

上訴人 陳清國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

被上訴人 袁碧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4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伍拾叁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4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9,45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7,353元,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溫祖明 

                法 官杜慧玲 

                法 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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