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侯統瀅

相對人

即債務人波爾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軒

相對人

即債務人曾子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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