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4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搶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及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編號六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及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列日期,犯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六罪,經本院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列日期,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部分,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79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1至編號3及編號4至編號6所示部分,各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