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九五號,九十年執字第八九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保釋後,已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二份、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一份、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送達證書三份、拘票二份、拘提未獲報告書二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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