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00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三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費新台幣壹佰捌拾肆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慧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F0~T40計算書:
┌─────────┬──────────┐│二審裁判費│12450元│├─────────┼──────────┤│二審郵費│496元│├─────────┼──────────┤│二審旅費│1050元│├─────────┼──────────┤│二審測量費│18560元│├─────────┼──────────┤│本件程序費│68元│├─────────┼──────────┤│合計│32624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