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首頁及第九頁法院院銜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依序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首頁及第九頁法院院銜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之記載,核與原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不符,顯係誤寫,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松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