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玉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移轉管轄
前來(98年度司聲字第1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受讓案外人奇
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對相對人及 潘國茂 、
潘國政 之債權,債權內容為:潘國茂、潘國政邀相對人為連
帶保證人,向奇異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動
產抵押)契約,約定按期繳納價金,並簽發本票一張,惟因
逾期未繳,經奇異公司行使本票權利後取得執行名義。聲請
人受讓債權後,將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函寄至相對人戶籍
址花蓮縣玉里鎮觀音里3鄰高寮70號,經郵務機關以「招領
逾期」為由退回,爰依民法第9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並提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相對人戶籍謄
本、債權讓與證明書、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經
本院函請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派員訪查相對人是否確實居
住於設籍之花蓮縣玉里鎮觀音里3鄰高寮70號,該局函覆稱
相對人未居住該址,去向不明,設籍地址無人居住,亦無聯
絡方式等情,有該局99年1月4日函及所附實地訪查表可參,
足見相對人確屬住居所不明,依據前述說明,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