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士簡字第1785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於99年1月8日,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所有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巷
○○弄○○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1樓房屋),於民國90年底
開始,因被告所有同上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
漏水,致系爭1樓房屋之2間廁所及主臥室、餐廳交界處天
花板有漏水潮濕情形,經向被告反映,相對人委請水電師傅
王國盛 檢查後,王國盛表示主臥室與餐廳交界處天花板漏水
正上方,為系爭2樓房屋廚房位置,該處流理台下方排水孔
周圍腐蝕嚴重,可能因此造成滲漏,經王國盛補強改善後,
雖不再有滴水情形,但仍有潮濕現象,不料,自91年間起,
洗衣間與餐廳交界處天花板也開始不定時像下雨一樣大量滲
水向下流,經被告再委託王國盛檢查後,王國盛表示是系爭
2樓房屋陽台排水系統有問題,以致水倒灌入2樓後,再向
下滲入1樓,原告於89年間出資新台幣(下同)164,100元
,為系爭1樓房屋全室鋪設之木地板,因水分長期滲入、浸
泡而腐爛,致須全部拆除,因此受損164,100元,另子女臥
室、主臥室、書房、餐廳之天花板及牆壁,也因長期滲水潮
濕發黑,必須經常僱工油漆粉刷,伊自90年間起,至95年底
止,共計5度僱工油漆粉刷,每次支出費用均為2,500元,
共計受損金額為12,50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6條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賠償176,500元(164,
100+12,500=176,50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稱:原告於89年間收回系爭1樓房屋自住後,將原
室外空地違建成室內一部份,並打掉一面牆,另外開設一扇
門,系爭1樓房屋漏水可能與原告自行翻修、違建有關,且
原告違建所設之鐵皮屋頂過高,堵死系爭2樓房屋陽台原留
設之排水孔,致原有排水孔完全無法排水,絕非伊2樓房屋
有任何私人管線滲漏而造成,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按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然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
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
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
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且以侵權行為為原
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
負立證之責,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8年臺上字第481號及19年
上字第38號判例可資參照。因此,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及損害之發
生與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
件,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任,如其不能證明被告有上開過失不法之侵害
行為存在,及伊所受損害與被告侵害行為間之相當因果關係
,即不發生侵權行為之問題,自無損害賠償之可言。本件原
告主張系爭1樓房屋先後於90、91年間陸續發生漏水,係因
系爭2樓房屋廚房排水孔周圍腐爛、陽台排水系統有問題所
致等事實,均為被告所否認,參照上開判例意旨,原告應就
其主張之上開事實,自負舉證責任。經查:
(一)證人 王國盛固 於本院98年度士簡調字第73號損害賠償事件
作證時證稱:「(法官問:90年間廁所及主臥室漏水原因
為何?)....,我當時並沒有開挖找出漏水點,只是將廁
所肉眼看得見的地面縫隙以快乾防水劑加水泥補強,廚房
及附近外牆我也用同樣方式處理,至於水管我完全沒有作
修補,....。」、「(法官問:事後有無再到過1樓處理
漏水?」大約2年多前,聲請人代理人又委託我到現場處
理漏水,這次是處理餐廳與洗衣間交界處上方天花板沿著
壁面有漏水情形,....,這次我也到2樓查看,2樓的相
對位置是外陽台,外陽台的排水管遇到大雨時會倒灌入2
樓陽台,造成2樓陽台積水,積水無法排出,而一般外陽
台不會作防水,因此會滲漏到1樓室內。其實2樓陽台排
水管很暢通,我每半年會受相對人委託來通水管,為何會
倒灌,我認為是地面水溝設計較淺,而排水管是伸入水溝
,幾乎貼在水溝底部,因此水溝如積水,會倒灌入排水管
,直上2樓。」、「(法官問:相對人清理水管是否能改
善1樓漏水問題?)其實清2樓水管是沒有用的,我認為
應該要將水溝加深,或是自2樓排水管連接分管延伸到屋
外,以排出倒灌的水流。」、「法官問:90年間是否能正
確判斷出主臥室漏水原因?)我無法判斷,因為當時沒有
要求我將廁所、廚房全部補上防水,我只好試著將裂縫填
補加強,我也是試著作作看,不過我記得2樓當時廚房、
廁所並沒有水管漏水問題。」等語(詳見該案卷宗第35~
37、38、39頁)。惟憑其證言,實無從證明90年間系爭
2樓房屋廚房排水孔周圍有腐爛之現象,以及系爭1樓房
屋廁所及主臥室於90年底發生漏水,係因系爭2樓房屋廚
房排水孔周圍腐爛所導致。至於2樓外陽台排水管遇到大
雨時會倒灌入2樓陽台,造成2樓陽台積水,積水無法及
時排出,而滲漏到1樓室內之事實,固為兩造所不爭執,
然依證人王國盛之證言,此乃地面水溝設計較淺,而倒灌
入2樓排水管所致,2樓排水管本身很暢通,並未阻塞,
足見系爭1樓房屋91年間發生之漏水問題,亦非因被告之
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所造成。
(二)再查,原告於前案調解時陳稱:「(90年底)當時我出資
請王國盛修繕,相對人也配合,不過漏水情形只是減緩,
並沒有徹底改善,....。」等語(詳見前案卷宗第24頁)
,於本件調解時亦陳稱:「主要漏水有兩次,分別在90年
與95年間,其實90年到97年之間,仍然陸續都有漏水,只
是沒有再委託王國盛到場處理。」等語(詳見本院卷宗第
14頁),可見王國盛於90年底將系爭2樓廚房地面縫隙以
快乾防水劑加水泥補強後,系爭1樓天花板仍持續有滲漏
潮濕情形,並未因而完全根除;何況,證人王國盛證稱系
爭2樓廁所、廚房水管並無漏水問題,已如前述,縱使2
樓廚房地面有幾處縫隙,然滲漏之水分既非來自於2樓廁
所及廚房,自不得認定系爭2樓廚房地面縫隙即為系爭1
樓房屋漏水原因。
(三)此外,原告並未進一步舉證證明系爭1樓房屋先後於90、
91年間陸續發生漏水,係因被告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所致
,其空言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計算書:
金 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