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
捌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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