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9至61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顏俊新 等間聲請再審事件(111聲再字第21至2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再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110聲字第573至584號)所示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111聲再字第21至23號),堪認聲請人本案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與首揭規定所定訴訟救助之要件未合。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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