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更二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0號上訴人 楊福壽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被上訴人泰禾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玉美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