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21至26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俊新 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6至109、156至159、160至161號確定裁定(詳如附表所示,合計16案),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000元(計算式:每案1,000元×16=16,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呂淑玲
法官陳君鳳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林士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