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6至58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 顏俊新 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8至2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即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30至235號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111聲再字第18至19號),堪認聲請人本案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另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即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36至241號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110聲字第579至584號原確定裁定駁回在案,業已終結,其訴訟繫屬脫離本院,即無暫免裁判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與法即屬不合,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