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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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6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賢龍 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