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原告 劉宗憲 再審被告 莫國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8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前對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8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判決,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有上開判決及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15頁)。是再審原告於111年2月18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5頁收案章),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被告確實有積欠再審原告新臺幣52萬0,500元,原確定判決引用82年之判決,已不符合當前時空背景,且再審被告連續3次都不出庭,明顯心虛等語。
三、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再審意旨並未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亦未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及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難謂已表明再審理由。至再審意旨雖謂原確定判決所援引最高法院82年之判決意旨已不符合當前時空背景云云;惟查原確定判決所援引者,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47號判決意旨(見原確定判決三、㈠部分,即本院卷第12頁第9至15行),該判決意旨係就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所示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而為之闡述說明,此法律原則並無因時間經過而有不符時空背景之疑。從而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趙伯雄法官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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