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顏俊新 、 江鳳婷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0年度再抗字第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21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事件(案列本院110年度再抗字第9號),經本院認顯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業已終結,其訴訟繫屬脫離本院,即無暫免裁判費之必要;且聲請人提起上開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裁定駁回,亦已無勝訴之望,與首揭規定所定訴訟救助之要件未合。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