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黃淑惠右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淑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黃淑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二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影本各二件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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