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判決(八十八年度訴第八一二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確定。於緩刑前,即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更犯誣告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且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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