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丙○○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因強盜案件,均經甲○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各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及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甲○依法訊問被告乙○○、丙○○後,均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及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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