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文興楊棨名林勉孜林嘉添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130元。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事項為:⑴確認被告丁文興與被告林嘉添間之270萬元債權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民國87年3月1日至88年3月1日)不存在。⑵確認被告丁文興就被告林嘉添所有座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87年3月30日所設定登記之
270萬元抵押權不存在;被告丁文興並應將前揭抵押權登記塗銷。⑶確認被告楊棨名、林勉孜與被告林嘉添間之420萬元債權債務關係(存續期間87年9月10日至87年12月10日)不存在。
⑷確認被告 楊棨銘 、林勉孜共同就被告林嘉添之系爭土地於87年
9月18日所設定登記之420萬元抵押權不存在;被告楊棨名、林勉孜並應將前揭共有之抵押權登記塗銷。基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核定為1,380萬元【計算式:(270萬+420萬)×2=1,38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440元,原告僅繳納10,130元,尚不足123,3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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