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依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7398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5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服飾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依嫻所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
1月9日以103年度偵字第7398號為緩起訴處分,迄於105年1月8日緩起訴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服飾1件,經鑑定係為仿冒商標之物,屬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書誤載為第83條法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3年度偵字第73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已於10
5年1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檢察官之命令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治教育名手及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服飾1件,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並為被告刊登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中之「澎湖大網聚」社團上所販賣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上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子為 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網頁翻拍照片暨仿冒商品照片16張在卷可佐。是以,本件應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核無不合。至於聲請人就本件誤引商標法修正前之83條條文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雖有違誤,但無礙聲請之合法性,應由本院更正法條後逕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