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一二號
自訴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宜武 自訴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前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九三號判決不受理,經自訴人提起上訴後,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九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