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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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參仟元,折合為銀元伍拾陸萬壹仟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柒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