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罪之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