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連立堅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淑欣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晉祐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