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唐小菁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丙○○住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被告知訴訟人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之四法定代理人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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