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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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家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甲○○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B法官賴文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