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選任辯護人劉錦勳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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