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87號
上訴人  郭盛春
     林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杏蓮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郭盛春、林
素珍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1萬元,各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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