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476號
原 告 潘侃昇
被 告 馬祥瑞 (原名 馬士原 )
被 告 馬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
款,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號5
樓,惟分別被告於起訴前之民國104年5月8日、103年3月11
日將住所地遷移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臺北市
○○區○○街○○○巷○○○○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表在2件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