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蔡緯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4月11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70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蔡緯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3月31日0時4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前。
(三)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
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上開時、地當場查獲。
(三)警員職務報告、現場蒐證光碟及錄音譯文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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